一、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三、工傷保險待遇申領
。ㄒ唬、須帶材料和證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工傷認定書》、職工身份證、病歷、醫療費收據(附費用明細清單)。
1、有傷殘等級的,職工應提供溫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職工因工致殘程度鑒定結論。
2、因工死亡的,職工家屬應提供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火化收款發票及證明(尚無條件實行火化的地區,附報其戶籍所在地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法定繼承人有效證明或代理書。
3、有供養的,應提供供養對象本人的戶口簿、單位調查材料及所在地居委會(村委會)、街道、鄉政府有關主要生活來源證明等。
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并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